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3】206
原告因被骗2000元诉至法院,是民间借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被骗款项能否要回?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刘梅法官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苏某与其丈夫经营一家小吃店,2022年7月22日18时左右,周某自称外卖骑手,请求苏某帮助其偿还信用卡,随后会通过微信将钱转回,苏某听信后便通过工商银行向周某招商银行转款2000元,后周某趁苏某夫妇忙于生意时悄悄离开。苏某发现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22年9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周某作出拘留七天的处罚,周某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处签名捺印。针对未能追回的2000元,苏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周某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00元。
周某未答辩,亦未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否支持苏某要求周某偿还2000元的主张?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并无借贷合意,所涉款项系周某骗取,故苏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不当,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公安机关仅对周某骗取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未能追回其骗取的款项2000元,苏某据此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偿还款项2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某款项2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看双方是否达成借贷合意,例如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条、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二看款项是否已实际交付。本案中,双方并无借贷合意,所涉款项系周某骗取,故应将其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通过不当得利纠纷诉讼可实现恢复民事主体之间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利益变动。不当得利是产生债的基础之一,一旦构成不当得利,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三种例外情形除外)。本案中,苏某被周某骗取2000元未能追回,据此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偿还,周某应当向苏某返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相应利益,法院对苏某的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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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转载于公众号: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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