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交往期间的转账
是赠与吗?
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且看惠州讨债公司释法
李某
必须要把钱还给我,之前我给你转了那么多钱,说分开就分开,不能就这么算了!
田某
没有听说过送出去的钱还有要回去的道理。
案情回顾
李某(男)与田某(女)于2024年7月通过探探直播相识,见面后互有好感,便在微信上持续进行了解交往。交往期间,李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等形式向田某给付金钱。后因其他原因,二人关系逐渐疏远。
双方分手之后,李某希望田某返还交往期间向其转账的81008.8元,田某拒绝返还,李某遂将田某诉至前锋区法院。
调解结果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到庭面对面进行调解。
调解中,李某坚持其向田某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且是因为田某答应与其谈恋爱才作出的转账行为,现在二人分开,田某应当返还赠与的财产。而田某认为李某的转账行为是为了维系双方的正常交往,不应返还。
针对双方争议,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举例说明一般赠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以及借贷的区别,李某在短短几个月内向田某转账的数额超过了恋爱期间为维系双方感情的一般赠予。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田某当庭向李某给付70000元。
锋锋说法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通过转账、红包等方式表达情意是人之常情。但即使是自愿为“真爱”买单,也要切记保持理性。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分手后因转账发生纠纷的不在少数,分手后想要“明算账”,还需对转账性质进行认定:
(一)具有特殊意义或者在特殊节日的转账,如在七夕节、生日期间转账“520”“999”“1314”等,应认定为一般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二)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可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一般赠与,在分手后无需返还;
(三)金额较大或者较为贵重的礼物,如彩礼或者具有彩礼性质的大额转款,若当事人双方明确该赠与以缔结婚约为目的,那么该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分手后导致赠与条件不成就,赠与一方则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判断是否“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在这也要提醒大家,金钱并不是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在交往过程中要保持理性,不应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男女双方应当保持理智,培养健康的恋爱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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