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庭长,这里边是一面锦旗,还有一封感谢信。”近日,书记员拿着刚刚送过来的快递,欣喜地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副庭长郑天成说道。
“三载诉案正曲直,一堂明镜断是非。”锦旗上金灿灿的这14个字格外醒目,“字”短“情”长。这面锦旗背后,是一个什么样的故事呢?
原来,这是一起被拖欠了近10年租金的纠纷,是三年来反反复复维权的艰辛,终于一朝得解后,当事人给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的认可。
当看到当事人姓名时,审理该案时的一些画面在法官心中再次浮现了出来。
“请法庭注意,从2013年8月1日起算,至2014年7月31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被告方有权拒绝支付这笔租赁费。而且原告提供的这份通话录音,不能证明本案诉讼时效中断。”
“我们从未间断,一直在主张权利,何来的诉讼时效届满一说?”
原告贵州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诉被告卢某、曾某、罗某、李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开庭时,双方代理人围绕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个争议焦点激烈的辩论道。
被告卢某、曾某、罗某、李某等人合伙承包了一建设工程的部分项目,因工程施工需要,2011年6月,曾某、李某向原告贵州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租赁了3台塔机,并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塔吊型号及吊塔进出场费、租金、人工费等,明确了在工程结束前结清所有费用,还就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2013年7月31日,原告贵州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拆卸吊塔离场。10月14日,该公司制作的结算单显示,扣除已收到的9.3万元租金,尚有59万元未结算。但该结算单上仅有贵州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的盖章,曾某、李某未签字确认,这也成了双方扯皮的一个点。之后几年,双方貌似进入了静默期。
直至2018年7月19日,贵州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员工石某通过电话与李某沟通了该项目塔吊费用的事宜。
“这个项目塔吊的事,你们那边到现在没得一个结果出来,亲兄弟也要明算账,把账扎了吧。”石某在电话中说道。
“我们都是耿直的人,现在哪个有哪样费用嘛,我们也是被搁起的,也在等走司法渠道处理出来,到时候处理出来了,大家该是好多就是好多……”
“你听我讲嘛,这个事情,今天我们要认账的。总之,我们有几百万在那‘旱’起的,等处理出来,我们咋个分,都要把这个事情把它整得高高兴兴的。”
李某在电话中回复道。恰恰是这通电话,成了双方在后续的一系列维权中最为关键的焦点。
2020年7月,原告贵州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卢某、曾某、罗某、李某等人支付拖欠的塔机租赁费59万元及违约金,并提供了上述的通话录音,证明公司一直都在主张权益,只是秉持以和为贵的宗旨,才一直未起诉。
被告卢某、曾某、罗某、李某辩称,该案已过诉讼时效期限,且从通话的录音来看,并没有听出要求被告李某等人付款,以及明确谈及付款金额、付款方式等,且李某在电话中也没有明确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以及债务履行的金额、时间或者希望展期等。被告说,通话内容意思表达不一致、不明确,并未形成新的还款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这起纠纷是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民事纠纷,适用的是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所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因此,该案诉讼时效期间为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而这期间,原告贵州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向被告主张过债权,所以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14年8月1日起已届满。
由于原告贵州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一审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意见,认定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贵州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一起起案件,对我们来说就是普普通通的案件,但是对一个公司来说,可能是关乎生存的问题。庭审调查中,当事人都会选择利己的事实陈述,很多关键的事实,就需要承办人在抽丝剥茧中慢慢去还原真相,从而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作出裁判。”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郑天成表示,这个案件中,双方对所欠的费用没有异议,一审法院认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合议庭认为,该案最核心的问题还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被告有没有同意还款的意思。而要认定这一事实,关键还是在于2018年7月19日,石某与李某的通话中,李某有没有认可债务,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
针对仅有的这一份电话录音证据,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当庭主张,被告在通话中并未明确提到要履行债务、愿意履行债务或者是希望展期的关键词,从而不存在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事实。
“我们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从当时通话的场景和语境中去看。”二审中,合议庭在合议案件时表示,从通话录音来看,作为债务人的李某,对作为债权人的员工石某来电目的是清楚的,且李某在通话中,反复表达了存在经济困难,所以暂时还不能支付,也认可了差欠原告租金的事实,并提出“等处理出来了,大家该是好多就是好多”,具有明显请求延期支付租金的意思表示。虽然通话双方均未明确提到租金的具体金额、履行期限等字样,但并不影响认定李某在电话中同意履行债务。
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正式施行,意味着2018年7月19日的这次通话中,李某同意履行债务后,原告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三年。最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纠正了原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限被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支付租金59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二审判决后,双方已息诉服判。
因为诉讼时效,一起本简单的纠纷,几度对簿公堂。
“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律规定的,该案中确实出现了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事实,应当依法予以认定。”收到锦旗后谈起这一案件时,郑天成说道,该案的判决,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保障了守约方诚信的价值,彰显了契约精神的含义,维护了欠债还钱这一社会最基本的公序良俗,也为诚实守信的企业保驾护航。
民事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景雄
编辑 罗华
二审 程星
三审 欧阳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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